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02民初2300号
原告:王某,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为河南省桐柏县。
被告:海南宝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金鸡岭街21号海岸龙庭海景花园小区A幢首层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丁某,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为江苏省如东县,现住海南省琼海市中原镇工地。
原告王某与被告海南宝岛建设有限公司、丁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2025年7月14日,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