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九洲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恒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九洲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703民初6号
原告湖北恒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华蒲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九洲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祥泰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万志。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恒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九洲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恒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恒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恒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九洲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计1339元,由原告湖北恒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