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22民初5689号之二
原告:***石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富池镇老渡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22585481283H。
法定代表人:桂旭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九洲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祥泰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3034306816。
法定代表人:万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石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九洲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该案在财产保全过程中,被告湖北九洲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所欠货款,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36元,减半收取计2,468元,案件保全费2,270元,两项费用共计4,738元,由原告***石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柯文宗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游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