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九洲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九洲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东津新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07民初4055号
原告:湖北九洲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祥泰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万志,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群,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东津新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惠民路6号。
负责人:张宇辉。
被告:襄阳东津新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住所地:襄阳东津新区东津镇汤店泵站。
负责人:胡肖玲。
原告湖北九洲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东津新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襄阳东津新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湖北九洲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九洲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晓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