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卓长盈资管(武汉)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北九洲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4424号
原告:***某资管(武汉)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湖北九洲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某资管(武汉)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九洲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某资管(武汉)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资管(武汉)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资管(武汉)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0元,应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某资管(武汉)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