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云富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金华市云富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易视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377号
原告金华市云富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楼静远。
委托代理人赵一生,浙江百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易视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正海。
委托代理人王蓓,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婷,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云富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易视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云富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蒯滕健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姚 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