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鼎鑫烘干设备有限公司

开原市鼎鑫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与临河区凯誉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82民初2562号 原告:开原市鼎鑫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庆云堡镇高家村。 法定代表人:*** 电话:188××****** 被告:临河区凯誉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双河镇富河村三组南油路边。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原市鼎鑫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河区凯誉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开原市鼎鑫烘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