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鼎鑫烘干设备有限公司

开原市鼎鑫烘干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282执713号 申请执行人:开原市鼎鑫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1月5日生,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执行人:**国,男,1988年4月15日生,住吉林省蛟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原市鼎鑫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