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282执713号
申请执行人:开原市鼎鑫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1月5日生,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执行人:**国,男,1988年4月15日生,住吉林省蛟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原市鼎鑫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