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鼎鑫烘干设备有限公司

开原市鼎鑫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延寿县顺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1282执1087号
申请执行人:开原市鼎鑫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1日生,住***。
被执行人:延寿县顺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
法定代表人:倪长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原市鼎鑫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寿县顺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延寿县顺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明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