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224民初447号
原告:青海宇航商品砼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县巴燕镇加合市级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邢志营,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拓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化隆县巴燕镇龙门塘。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安玲,龙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兰州市人,现住化隆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甘肃省和政县人,住甘肃省和政县。系化隆县幸福家园工作人员。
被告万某某,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原告青海宇航商品砼加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拓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万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22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2019年10月8日。原告青海宇航商品砼加工有限公司以与各方被告达成了《承诺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宇航商品砼加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宇航商品砼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216.21元,减半收取3108.11元,由原告青海宇航商品砼加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冶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