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224民初946号
原告日某,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化隆县)人,住化隆县。
原告**,男,青海省化隆县人,住化隆县巴燕镇尕西沟村。
原告**,藏族,青海省化隆县人,住化隆县。
被告青海拓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冶某、祝某,青海龙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某、**、**与被告青海拓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日某、**、**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日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应视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日某、**、**负担。
审判长 李国民
审判员 冶青忠
人民陪审员 马国善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姚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