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民辖终2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华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世家路1号。
法定代表人:侯秀琴,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艳,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宏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柳树屯乡柳树屯村。
法定代表人:王晓萍,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平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康平县康平镇西岭街。
负责人:吕桂林,系该局局长。
上诉人辽宁华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宏旺工程有限公司、康平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2020)辽0123民初4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华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辽宁华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辽宁华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利军
审判员 曹 喆
审判员 张小姣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张景
书记员王玉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