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23民初4511号
原告:***,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秀凤,女,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柳树屯乡柳树屯村。
法定代表人:王晓萍,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向辉,辽宁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德超,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
原告***与被告****工程有限公司、王德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新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汪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