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23民初326号
原告:沈阳宏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平县城北污水处理厂,住所地康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辽宁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宏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康平县城北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宏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5元,减半收取1837.5元,由原告沈阳宏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范伟红
审判员翟迎春
人民陪审员韩峰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