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81民初6177号
原告:河南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89192416N。
法定代表人:赵士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新杰,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归德路金域湾10号楼19、20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95714313N。
负责人:杨广伟,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任 丽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