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1328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85年7月7日出生,住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钢材市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国庆,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11月16日出生,
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河南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
市东方大道东段,统一机构代码:91411481789192416N。
法定代表人:赵士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京,河南安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720元,减半收取6860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4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万雪山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邱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