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永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民终15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永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经纬,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系***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彩云,河南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赵士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京,河南安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永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被上诉人河南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0)豫1481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永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经纬、窦彩云,被上诉人河南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0)豫1481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永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13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峰
审 判 员  白中哲
审 判 员  段智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吕慧颖
书 记 员  陈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