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民辖终2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审被告:永城市鑫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商务中心区。
法定代表人:王培,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河南省商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鲁茂龙,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河南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
法定代表人:赵士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永城市鑫凯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商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南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1)豫1481民初862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与***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书》第十五条约定:“调解不成时向永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总承包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约定有仲裁条款,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即使法院有管辖权,也应按约定由总承包单位所在地法院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以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错误,本案属于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甲方)持与上诉人***(乙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书》等证据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72万元及利息,根据当事人主张及提交基础证据,本案为建设工程中的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位于河南省永城市,故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书》第十五条约定:“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或商请永城市建筑工程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向永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总承包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中的仲裁协议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仲裁协议无效。该约定中“向总承包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内容,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约定亦无效。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庞伟涛
审 判 员 陈建国
审 判 员 何 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孟依昕
书 记 员 张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