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24453号
原告:蒋鹏,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天津鸿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五道交口东北侧颐景公寓9-2-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L3C19C。
被告:天津市伟嘉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5号6-A-701-A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58701985X。
原告蒋鹏与被告天津鸿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升公司)、天津市伟嘉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嘉德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蒋鹏诉称,原告于2017年向被告鸿升公司承包位于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内装修工程,合同价款200000元,现上述工程已竣工,并已交付被告鸿升公司,剩余18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未能给付。经查,涉诉装修项目的发包人为伟嘉德公司,伟嘉德公司尚未向鸿升公司结算工程款,现该项目已交付伟嘉德公司使用。原告诉请为: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8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产生的争议……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根据原告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及其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本案系因不动产装饰装修提起的诉讼,应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涉案工程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紫琪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丽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