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津01执419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伟嘉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赛尔网络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网络查控,并电话联系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返还了申请执行人1114250元,因尚欠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定程序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3543元,且已将执行款13543元结转为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标的已全额执行到位并已全部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初6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附:本通知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
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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