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3民初897号
原告:厦门鑫雷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圩北路1290号之1。
法定代表人:曾华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宏,系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奇富电动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圩北路1290号之2。
法定代表人:孙河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孙河南,女,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
被告:吕建好,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女,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原告厦门鑫雷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奇富电动车辆有限公司、孙河南、吕建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厦门鑫雷发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鑫雷发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鑫雷发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39元,减半收取计1769.5元,由厦门鑫雷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建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戴小 青)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