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男,1967年2月19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271967********,汉族,初中文化,*南和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南省大,住*南省大理州巍山县南诏镇小后厂**>
被告:***,男,1971年9月18日生,彝族,原住*南省大理,原住*南省大理州宾川县/div>
被告: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任该局局长
住所地:*;'>住所地:*南省大理州巍山县南诏镇鸡碧村委会宝善村**d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委托代理人:陈林*南南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事项及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6年5月7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271986********,汉族,大学本科,巍山县农业农村局职工,住*南省大理州巍,住*南省大理州巍山县庙街镇阿家村**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委托事项及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庙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童永顺,任该镇镇长
住所地:巍山县;'>住所地:巍山县庙街镇政通路**vid='2'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诉被告***、*南和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庙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1元,减半收取165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饶祖成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