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926执6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9月18日生,彝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居民,住南涧县。
被执行人:云南和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80号云南海归创业园2幢2楼2044号。
法定代表人:施银凤,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和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云2926民初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云南和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200,000.00元,到期不履行按未支付的款项以年利率6%支付申请人利息。因被执行人云南和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分别在2021年7月22日、9月22日查询被执行人云南和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信息,协助执行单位反馈被执行人云南和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名下无证券、车辆、不动产信息。
二、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云南和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于2021年7月29日向到执行局履行义务。
三、本院在先申请执行的案件于2020年10月16日到南涧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云南和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抵押、查封情况进行查询,查知该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在先申请执行的案件于2020年10月21日到南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云南和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抵押、查封情况进行查询,查知该公司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施银凤。
五、本院在先申请执行的案件于2020年11月23日到南涧彝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对该公司所做工程项目款支付情况进行查询,查知云南和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国富在南涧彝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有未拨工程款1,495,290.70元,现因交通局暂无资金支付,该笔款未拨付。
六、本院在先申请的案件于2021年5月25日到南涧彝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该局回复将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协助办理。
七、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对被执行人云南和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八、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云南和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令措施。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通过面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予以认可,对本院就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意见。
本院对被执行人云南和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工商投资、保险收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商品房期房等财产情况及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账户,已依法被本院冻结;在南涧彝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有未拨工程款1,495,290.70元,本院已向该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但因受合同约定和资金筹措困难等原因,该局暂无资金支付,除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被冻结的零星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暂不能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雅辉
审判员 罗之雁
审判员 周宜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