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502执4109号
申请执行人:毕节远大新型环保建材(集团)有限责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海街道办事处尚家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085689942F。
法定代表人:尚子翔,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众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东街道文峰路贵皇苑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37454411G。
法定代表人:邓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1000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毕节远大新型环保建材(集团)有限责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众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众鹏建设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已经扣划不足以偿还、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人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现在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执41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璟
审判员杨彪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