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02民初20345号之一
原告:贵州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观音桥五里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69750461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甜(特别授权代理),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众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东街道文峰路贵皇苑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37454411G。
法定代表人:邓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4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男,汉族,1963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原告贵州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众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贵州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贵州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17.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764.39元,共计6781.39元,由原告贵州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