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35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众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37454411G,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东街道文峰路贵皇苑旁。
法定代表人:邓鹏,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代理人:蒙中菊,系贵州贵达(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性,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13日生效的(2020)黔0502民初1296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贵州众鹏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足额银行存款(已划拨其财付通账户余额3483.13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有价证券、保险及工商登记信息,对于其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已于2019年5月10日转移过户。通过毕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故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执3568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黄成章
审判员 靳艺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付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