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佑建设有限公司

合山市山鑫钙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天佑建设有限公司、覃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1302民初4258号
原告合山市山鑫钙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天佑建设有限公司、覃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合山市山鑫钙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山市山鑫钙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4元,减半收取1717元,由原告合山市山鑫钙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谭敬东
法官助理 莫 珂 书 记 员 韦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