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1856号
申请人:衡水盛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滨湖新区彭杜乡赵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金石,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贵州鑫缘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望城花园十栋29单元D2右。
法定代表人:韦德龙,总经理。
申请人衡水盛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鑫缘坤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盛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鑫缘坤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鑫缘坤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单双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