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缘坤建筑有限公司

***、贵州鑫缘坤建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21财保701号

申请人:***,男,苗族,1979年8月25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委托代理人:陈龙、邹婷,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鑫缘坤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3737522X1,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望城花园****D2右。

法定代表人:韦德龙,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634XA,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div>

法定代表人:周**,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开阳县融和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代码91520121322060129L,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开州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彭坚,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鑫缘坤建筑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开阳县融和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94,558.6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为申请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鑫缘坤建筑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开阳县融和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分包关系,申请人***提供了一份开阳县融和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出具的关于信访答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文件,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申请人***申请冻结、扣押、查封被申请人贵州鑫缘坤建筑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开阳县融和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财产合理,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1,894,558.61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鑫缘坤建筑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开阳县融和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贵州鑫缘坤建筑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开阳县融和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曾侯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汪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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