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民终3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河南辩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原商丘市梁园区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新兴路西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402418405259H。
法定代表人:郑跃辉,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局,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传勇,商丘市梁园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商丘市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商丘市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团结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1673646XM。
法定代表人:马建同,职务经理。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及原审第三人商丘市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0)豫1402民初8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0)豫1402民初81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20227.51元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 峰
审判员 白中哲
审判员 段智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