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3民初6695号
原告:商丘市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团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1673646XM。
法定代表人:马建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彬,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男,汉族,1951年10月2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商丘市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商丘市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商丘市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2020)豫1403民初6695号《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受理费用,在指定的期间内,原告商丘市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仍未能缴纳本案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丘市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国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史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