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403民初3581号
原告:***,男,194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商丘市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团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1673646XM。
法定代表人:马建同,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代理人:李亚彬,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商丘市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向原、被告分别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商丘市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确认原、被告购房协议有效;2原告依据购房合同占用所购房屋正当合法;3被告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04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商丘市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商丘市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刘让领(已去世)签订购房协议,购买被告商丘市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商丘市××路北、××路路东水泥制秆厂综合楼4单元3楼东户房产一套(127平方)及配房,原告***一次性交清购房款,被告答应3个月内将房屋产权证办好后交给原告,但被告没有按购房协议为原告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而是一拖再拖,原告经常找被告催办,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被告存在严重违约,被告的行为不但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同时也给原告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商丘市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被告商丘市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涉案房屋从未与原告签订过买卖协议,被告没有委托或授权刘让领与原告签订涉案房屋的买卖协议,被告更没有收取过原告的任何款项,刘让领不是被告的代理人,其买卖协议即便真实,也属于无效协议,仅能说明原告与刘让领个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与被告不存在合同关系,故其所有诉请皆无事实依据;2、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被告不存在承担合同的义务,办理房屋产权证属于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业务范围,被告无权办理房产证;3、原告起诉占有正当合法,应当就是否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提供相关证据。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3、4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相关联,予以采纳。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4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商丘市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商丘市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协议,原告***购买被告商丘市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商丘市××路北、××路路东水泥制秆厂综合楼4单元3楼东户房产一套(127平方)及配房,原告***一次性交清购房款93798元,被告商丘市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没有为原告***办理房产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商丘市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购房协议应当有效,所以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该购房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的,按照合同约定。该购房协议签订后,原告***将购房款93798元交给刘让领,本案中刘让领是实际经手建设和签订涉案房屋购房协议的人,其收取涉案房屋购房款应为表见代理被告商丘市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所以原告***在购买该房屋后,依照合同约定占有该房屋是正当地、合法地,所以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其依照购房合同占有该房屋正当合法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因办理房产证的主体属于房管部门,被告商丘市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权办理房产证,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房产证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2004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商丘市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有效。
二、原告***依照上述购房协议占有位于商丘市南京路北、三明路东水泥制杆厂综合楼4单元3楼东户房产1套正当合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37元,由被告商丘市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志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天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