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24执28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花王农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安溪县杉垵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
本院在执行广东花王农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安溪县杉垵苗木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5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采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款项70009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另,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注册地进行查找,已无办公场所,执行未果。综上,经本院调查以及通过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金川
审判员 庄志强
审判员 陈进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郑艺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