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花王农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花王农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执恢14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花王农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花卉世界兰花科技园D3排D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61498627Y。
法定代表人:涂国元。
被执行人:***,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
关于原告广东花王农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6民初71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原告广东花王农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一致确认,截至2018年6月4日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款111760元。原告同意被告分两期向原告偿还,被告于2018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加工款50000元、于2018年7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加工款45000元,合计收取95000元;二、若被告依约履行协议第一项的义务,则原告自愿放弃对剩余加工款及利息的追索权利,双方就本案加工合同纠纷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若被告逾期或不足额履行本协议第一项的义务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将加工款总数111760元及利息4320.4元扣除被告已支付部分的余款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32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花王农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2019)粤0606执1052号】。嗣后,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9)粤0606执105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广东花王农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向有关金融、证券、网络支付机构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款项。
2.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
3.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
4.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企业注册信息。
三、通过邮寄送达、电话联系、询问当事人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依法审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适用条件,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标的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亦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6执恢14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花王农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南华
审判员  李华江
审判员  叶锐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许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