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129执恢8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花王农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花卉世界兰花科技园D3排D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61498627Y。
法定代表人:涂国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绿健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瑶族自治县桥头铺镇上宅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MA4L270W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6日生,瑶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广东花王农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花王公司)与被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绿健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绿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湘11民终2455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绿健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花王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执行。该案于2019年9月17日终结执行本次程序,2021年2月20日,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财产线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江**绿健公司、***无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网上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57205元存款,本院无法冻结成功,本院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收益性保险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收益性保险。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本院对被执行人江**绿健公司的不动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江**绿健公司的不动产。被执行人***因犯罪,现被关押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服刑。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7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广东花王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江**绿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80483.26元,尚有480483.26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江**绿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能浩
审判员 毛 昊
审判员 石燕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程兰棉
书记员陈昕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