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408民初526号
原告:衡阳天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祝融路13号兴都大厦1410室。
法定代表人:*清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衡阳天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衡阳天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天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10元,由原告衡阳天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付平
审判员熊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