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天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衡阳天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408民初526号 原告:衡阳天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祝融路13号兴都大厦14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衡阳天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衡阳天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天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10元,由原告衡阳天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刘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