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锐泽住宅工业有限公司

湖南锐泽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湖南医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3079号
原告:湖南锐泽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琵琶王路299号024幢三楼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07716066XN。
法定代表人:任雄鹰。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旭涛,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医药学院,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锦溪南路4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0000448195184X。
法定代表人:何清湖。
原告湖南锐泽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医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湖南锐泽住宅工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锐泽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粟多海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黄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