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锐泽住宅工业有限公司

永州铭锋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锐泽住宅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103民初2802号 原告:永州铭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西零陵南路长丰大道13-14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MA4M7EHM9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锐泽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琵琶王路299号024幢三楼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07716066X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永州铭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锋公司)诉被告湖南锐泽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铭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31899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6737元(以4318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从2022年11月10日暂计至2023年4月14日,下余利息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湖南锐泽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承建了永州市中心医院零陵院区发热门诊相关建设项目,被告将上述工程的消防水电、弱电等项目发包给原告,双方于2022年8月20日签订了《消防、水电、弱电工程安装承包合同》。原告严格按照该施工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本案涉案工程验收合格已交付使用,但被告截至起诉之日仅支付了工程款168101元,尚欠工程款431899元尚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主***,要求其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回避。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2年8月20日,锐泽公司(甲方)与铭锋公司(乙方)签订了《消防、水电、弱电工程安装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工程项目、施工准备、工程期限、工程质量及质量保证、工程验收等内容,双方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故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消防、水电、弱电工程安装承包合同》中,双方协议管辖的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系无效约定。因案涉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