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5781号
原告:湖南锐泽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琵琶王路299号024幢三楼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07716066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湖南医药学院,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锦溪南路4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000448195184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锐泽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医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湖南锐泽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锐泽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锐泽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86.5元,由原告湖南锐泽住宅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黄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