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锐泽住宅工业有限公司

怀化市中方县讯丰工程经营部、湖南锐泽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2956号 原告:怀化市中方县讯丰工程经营部,住所地中方县泸阳镇泸阳村中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1MA4QF6D09T。 经营者:***。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玉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湖南锐泽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琵琶王路299号024幢三楼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07716066X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0年6月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怀化市中方县讯丰工程经营部与被告湖南锐泽住宅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怀化市中方县讯丰工程经营部于202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南锐泽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怀化市中方县讯丰工程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湖南锐泽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市中方县讯丰工程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湖南锐泽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怀化市中方县讯丰工程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