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22民初1179号
原告:沅陵县浏沅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湖南锐泽住宅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沅陵县浏沅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锐泽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沅陵县浏沅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锐泽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沅陵县浏沅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沅陵县浏沅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锐泽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6元,减半收取计2218元,由原告沅陵县浏沅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