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575号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华建刚。
被告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雪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沈晨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