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新01执910号
申请执行人: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虎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柏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号中天广场大厦(小西门中信银行大厦)42-1/H。
法定代表人:肖朝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2016)济仲裁字第014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新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279912元及执行费15199.12元;
二、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新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新勇
代理审判员 潘 涛
代理审判员 于江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文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