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傲世博祥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01民终10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肖朝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琴,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平,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市高新区浪潮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柏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勋,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刚,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新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视博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潮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2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傲视博祥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傲视博祥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33.12元(傲视博祥公司预交),减半收取6616.56元,由傲视博祥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建国
代理审判员  谢 鹏
代理审判员  化 豫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彭德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