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01民终10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肖朝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琴,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平,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市高新区浪潮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柏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勋,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刚,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新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视博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潮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2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傲视博祥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傲视博祥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33.12元(傲视博祥公司预交),减半收取6616.56元,由傲视博祥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建国
代理审判员 谢 鹏
代理审判员 化 豫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彭德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