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傲世博祥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民特76号
申请人:新疆傲世祥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肖朝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琴,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平,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柏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勋,男,公司法务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刚,浪潮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申请人新疆傲世祥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疆傲世祥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称,一、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仲裁。本案需等待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6)民初字1601号案件的审理结果,才能确定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新疆傲世祥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120万元是否为履行《配件产品和服务合同书》的行为,为此,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中止申请书,仲裁庭决定不予准许不当,且仲裁庭在庭审后20余日才向新疆傲世祥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决定书,仲裁庭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二、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隐瞒《技术服务合同》系为配合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的虚假合同的事实。综上,请求撤销(2016)济仲裁字第0148号裁决书。
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一、本仲裁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首先,本案仲裁程序审理的是二者于2015年8月31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是服务于山东省公安厅项目的技术服务合同。而申请人主张的另案审理的是二者于2014年2月24日签订的《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定购配件产品和服务合同书》,是服务于新疆建设兵团卫生厅卫生云计算项目的配件订购合同。两个案件之间是完全独立的,不存在结果影响关系。其次,被申请人就山东省公安厅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在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被立案的时间是2016年2月29日,而申请人就新疆建设兵团卫生厅卫生云计算项目《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定购配件产品和服务合同书》向新疆天山区法院起诉的时间是2016年3月15日,其起诉时间在仲裁立案之后,依照法律规定,即使是存在所谓的两案结果互相影响的问题,也应当是对方在新疆的后起诉讼应当中止,等仲裁案件有结果后再行恢复审理。再次,对方提出中止仲裁审理的申请后,仲裁庭专门就该问题进行了调查,听取了双方意见,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后,仲裁庭进行了认真合议,并正式告知其申请不符合仲裁规则之规定,予以驳回,该过程全程记录在庭审笔录中,双方当事人都签字确认,该程序是合法的。二、仲裁所涉合同合法有效,申请人关于合同效力认定的问题,属于仲裁案件实体审理内容,不符合仲裁法关于申请仲裁撤销的法定事由。新疆傲世祥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在仲裁庭审中明确承认,涉案的2015年8月31日《技术服务合同》上的盖章是真实的,并承认收到被申请人支付的120万元合同款,该付款的时间、数额等与合同完全对应,更证实合同效力。仲裁查明事实清晰明确,相应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不存在虚假合同问题,新疆傲世祥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裁主张于法无据。综上,新疆傲世祥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各项撤销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依法对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予以驳回。
经审查查明:2016年8月31日,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济仲裁字第0148号裁决:(一)被申请人新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给申请人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款项1200000元;(二)解除被申请人新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三)被申请人新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60000元;(四)本案仲裁费用2096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048元,被申请人新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9912元。上述(一)、(二)、(四)项合并计算,被申请人新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共计支付申请人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1279912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的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二、被申请人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本院认为,一、关于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仲裁中止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本案仲裁期间,新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开庭时向仲裁庭提交了中止申请书。仲裁庭注意到,新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中止仲裁的理由为本案争议的120万元与其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案件有影响。仲裁庭认为,本案争议120万元事项系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请求的事项,属于仲裁庭可以独立查明的事实。据此,仲裁庭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济仲裁字第0148-2号决定书,对新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止申请,不予准许。仲裁庭向双方送达了该决定书。因此,仲裁庭的决定程序符合《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不违反法定程序。
因此,申请人新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被申请人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问题。
仲裁过程中,双方对涉案合同的真实与虚假存在争议,新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合同涉及的省公安厅的项目新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不清楚,涉案合同是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应对上市企业的财务审计,应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单位负责新疆业务的王明飞的要求,新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在该份虚假合同上盖章且未实际履行的虚假合同。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是真实的合同,是为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承接的山东省公安厅的项目提供后续服务的合同,并提交了与山东省公安厅签订的相关项目的合同和价款结算的凭证。仲裁庭认为,涉案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依法成立并生效,新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抗辩主张涉案合同是虚假的合同,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加以支持,其抗辩主张不能成立,仲裁庭不予支持。
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涉案合同是真实的合同,是基于其与山东省公安厅签订的相关项目合同而签订的后续技术服务合同,并提交了相关合同和结算证据,对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仲裁庭予以采信,对其涉案合同真实的主张予以支持。因此,新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在仲裁中已抗辩主张涉案合同是虚假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就该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仲裁庭根据双方提交证据的情况对该问题进行了审理,并最终认定,2015年8月31日,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隐瞒证据的情形。
因此,申请人新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新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新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新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卫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杨广银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石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