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川04民终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市机场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2AMAA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临江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65695620F。
负责人:周涠,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
原审第三人: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东岳大街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49419045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浪潮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工作证号:XX。
上诉人攀枝*****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原审第三人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潮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22)川0402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当事人,合议庭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攀浪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本案诉讼费由广电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对合同约定的两期应付金额认定错误。攀浪公司与广电公司签订的《攀枝花市政服务新址信息化建设网络工程施工项目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中约总金额为21300000元,但是项目竣工验收最终结算金额为20537480元,依照《项目合同》第7.1和7.2条约定,第一期应支付款项金额为12322488元,第二期应支付款项金额为8214992元;2.一审判决对违约金计算基数认定错误。违约金计算应以第一期应付工程款12322488元为基数,按年息5%计算,即违约金为537397元(12322488元×5%×314天÷360天)。
广电公司辩称,结算金额攀浪公司已经认可,从广电公司一审提起诉讼时起所有工程款已届付款期限,攀浪公司已经严重违约。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浪潮公司述称,对攀浪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意见。
广电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攀浪公司支付广电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0337480元,并从2021年10月2日起按照年息5%向广电公司支付违约金至工程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8月23日为人民币556223.42元);2.本案诉讼费由攀浪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9月25日,甲方(攀浪公司)与乙方[广电公司(曾用名: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签订《项目合同》,约定了以下内容:项目清单包含政务中心建设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清单详见合同附件1;项目验收均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验收合格,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款项。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1300000元。在本合同所有软硬件调试正常使用、试运行期(90日)满,正式验收合格,乙方30日内向甲方提供设备税率为13%增值税发票,安装调试费税率为6%的增值税发票,2021年10月1日后,甲方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60%的款项,即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柒拾捌万元整。在项目最终验收合格后,乙方30日内向甲方提供设备税率为13%增值税发票,安装调试费税率为6%的增值税发票,2022年10月1日后,甲方10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合同40%的剩余款项,即人民币捌佰伍拾贰万元整。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和金额按时足额支付乙方款项,如甲方逾期付款,应向乙方支付按逾期时间×约定未付款×年率5%的违约金,直至支付完约定付款全部款项为止。2021年5月10日,专家组对市政务服务中心新址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验收,验收通过。2021年5月,广电公司与攀浪公司**确认了《四川省有限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竣工文件》,工程项目名称:攀枝花市政务服务新址信息化建设网络工程,并就该项目工程项目进行了结算,结算费用合计20537480元。2021年9月,广电公司共计向攀浪公司开具了第一笔发票116张,发票金额为12334120元,于2021年9月16日向攀浪公司进行了送达;2022年10月20日,广电公司向攀浪公司开具第二笔发票,发票金额为8203360元。2022年8月31日,攀浪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广电公司支付了200000元。另查明,济南浪潮智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浪潮慧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攀浪公司的股东;山东浪潮新基建科技有限公司是济南浪潮智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和济南浪潮慧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浪潮集团有限公司是山东浪潮新基建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亦是浪潮公司的股东。2021年7月5日,***以浪潮公司项目经理的身份在《攀枝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新址信息化建设项目终验报告》上签字,并在其名上方加盖了浪潮公司的公章;2021年5月,***以攀浪公司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身份在《四川省有限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竣工文件》上签字,其名字上方同样加盖了攀浪公司的公章。广电公司认为,攀浪公司至今未支付完毕工程款,且浪潮公司与攀浪公司系关联公司,浪潮公司应对攀浪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攀浪公司、浪潮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广电公司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广电公司与攀浪公司签订的《项目合同》合法有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广电公司已按约履行完毕修建该工程的义务并已完成竣工验收,攀浪公司理应按约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攀浪公司应于2021年10月20日前支付广电公司第一笔工程款12334120元,并应于2022年10月19日前支付广电公司第二笔工程款8203360元,合计20537480元。攀浪公司在第一笔工程款付款期限届满后未按期支付广电公司12334120元,虽攀浪公司应支付广电公司的第二笔工程款付款期限未至,但广电公司有权于第二笔工程款到期前要求攀浪公司支付所有工程款,故广电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提起诉讼向攀浪公司主张权利要求其支付所有工程款,扣除已支付的200000元,广电公司要求攀浪公司支付剩余所有工程款20337480元,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攀浪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显属违约,依法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广电公司主张按20337480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2日起按年息5%支付违约金直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为止,依双方合同约定及攀浪公司实际于2022年8月31日支付了200000元的履行情况,攀浪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应分段计算,即:2021年10月20日-2022年8月30日的违约金应以第一期应付工程款12334120元为基数按年息5%计算,即537905元(12334120元×5%×314天÷360);广电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通过法院向攀浪公司主张权利,故一审法院认定所有应付工程款20537480元于2022年8月31日到期,扣除攀浪公司当天支付的200000元,2022年8月31日之后的违约金应以全部剩余未付工程款20337480元为基数按年息5%计算至工程款20337480***为止。广电公司主张浪潮公司与攀浪公司系关联公司,浪潮公司应对攀浪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浪潮公司并非攀浪公司的股东,虽然攀浪公司、浪潮公司之间经营范围存在一定的交叉,***曾分别以攀浪公司、浪潮公司名义与广电公司就该工程事宜签字履职,攀浪公司、浪潮公司之间存在一定的业务混同与管理人员混同,但是广电公司据此认为攀浪公司、浪潮公司系关联公司,浪潮公司对攀浪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故,一审法院对广电公司要求浪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一、攀枝*****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工程款20337480元、违约金537905元,合计20875385元;并继续支付2022年8月31日起至工程款20337480***时止的违约金(以工程款203374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计算);二、驳回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634.50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78634.50元,********城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依法对攀浪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依据广电公司与攀浪公司签订的《项目合同》中“第六条合同总价。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13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壹佰叁拾万元整……。第七条支付方式。7.1在本合同所有软硬件调试正常使用、试运行期(90日)满,正式验收合格,乙方30日内向甲方提供设备税率为13%增值税发票,安装调试费税率为6%的增值税发票,2021年10月1日后,甲方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60%的款项,即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柒拾捌万元整(即:RMB¥12780000.00元)。7.2在项目最终验收合格后,乙方30日内向甲方提供设备税率为13%增值税发票,安装调试费税率为6%的增值税发票,2022年10月1日后,甲方10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合同40%的剩余款项,即人民币大写:捌佰伍拾贰万元整(即:RMB¥8520000.00元)……”的约定内容,可以确认攀浪公司、广电公司约定案涉项目款项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支付金额为总款项的60%,第二期支付金额为总款项的40%。本案中广电公司无证据证明双方对上述合同约定的款项支付约定进行了变更,攀浪公司、广电公司认可案设项目款项结算金额为20537480元,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计算,第一期支付款项金额应为12322488元(20637480元×60%),第二期支付款项金额为8214992元(20637480元×40%)。由此,第一期支付款项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应当为12322488元,从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的违约金计算为537397元(12322488元×5%×314天÷360天)。
综上,广电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22)川0402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
二、攀枝*****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工程款20337480元、违约金537397元,合计20874877元;并以工程款203374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计算支付从2022年8月31日起至工程款20337480***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驳回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634.50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78634.50元,********城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城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熊 疆
审 判 员 李 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夜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