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商初字378号
原告济南新科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浪潮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新科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新科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新科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新科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46元,减半收取2923元,由原告济南新科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