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81执5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鼎泉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龙口市宏烨玻璃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0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龙口市宏烨玻璃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龙口市宏烨玻璃钢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422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柳金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衣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