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宏烨玻璃钢有限公司

某某、龙口市宏烨玻璃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81执240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龙口市宏烨玻璃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秀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龙口市宏烨玻璃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龙口市宏烨玻璃钢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7594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名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封绍超